原告:职务发明不容个人窃取
被告:任职以前就已完成发明,且诉讼时限已过
第三方:40多万元买下专利,合法利益应予保障
7月30日上午,“雷山银球茶”专利权属纠纷案在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雷山县银球茶享誉省内外,其制备方法曾获1990年省科学技术进步三等奖。而今雷山县银球茶叶公司现任总经理张金尧与原总经理毛克翕却围绕专利权应属个人还是公司之争对簿公堂,专利权则落在了第三方贵州神奇制药有限公司的手中。
事由
事情源自1981年5月,其时毛克翕等人在其负责的雷山县茶叶天麻科研试验场内,从事茶叶的研究和生产。1982年,银球茶由毛克翕等人研制成功,1984年,生产任务转由雷山县饮料食品厂制茶车间完成,银球茶的生产工艺也不断改善。1990年雷山县银球茶叶公司成立,县政府委任毛克翕为公司法人代表兼总经理,银球茶的制备方法也同时归属于该公司。1991年11月13日,毛向国家专利局申请发明专利,并于1994年7月5日获得银球茶的制备方法专利权。之后,毛将此专利权卖给了贵州神奇制药有限公司,神奇向仍生产银球茶的雷山县银球茶叶公司索要专利使用费。银球茶公司则转而起诉毛克翕擅自将“职务发明”转化为“非职务发明”,把应属银球茶公司所有的银球茶专利据为己有。
原告:职务发明
原告方贵州雷山县银球茶叶公司称,银球茶的制备方法是毛克翕、莫应英、董益升等在职人员执行单位的工作任务,利用单位的经费、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依照《专利法》的有关规定,该发明属职务发明,专利权应属于单位。毛利用职务之便,窃取了单位专利权,其行为不应受到国家法律的支持与保护。
被告:超过诉讼时限
而被告毛克翕在答辩状中称,他于1981年承包了雷山县云雾茶场,银球茶的发明研制在他被县政府任命为雷山县饮料食品厂厂长前就已经完成。当他于1994年7月5日被国家专利局授予银球茶的制备方法专利权时,当时原告方并无异议,事隔这么多年,已超过诉讼时限。
神奇:用40万买得专利
第三人贵州神奇制药有限公司在庭上称,其从被告毛克翕手中取得专利权的途径是合法的,当时毛拥有国家专利局授予的专利权证书,并有毛与雷山县银球茶叶公司签定的专利使用许可合同。贵州神奇制药有限公司严格按照专利转让手续,并付出40多万元的费用取得专利权,希望法庭切实考虑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经过庭审质证和答辩,审判长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黄浩 何剑)

86-010-63425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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